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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858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蒋涛,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葛侃,该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4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吉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