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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王传乐、唐开群、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3687号王传乐、唐开群、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你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借款本金33838.34元及利息11894.24元、手续费937.50元、滞纳金1383.24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9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律师代理费400元;(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1012元、公告费40元、执行费743元。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