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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齐晗廷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晗廷,吴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943号申请执行人齐晗廷,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吴宏宇,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齐晗廷与吴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8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吴宏宇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齐晗廷借款1000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7月14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二、受理费40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齐晗廷负担25450元(已交纳),由被告吴宏宇负担20450元。齐晗廷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9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