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5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蔡方益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方益,世贸天地(北京)国际皮革城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249号申请执行人蔡方益,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世贸天地(北京)国际皮革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大红门西马场甲14号。法定代表人谢选魏,董事长。蔡方益与世贸天地(北京)国际皮革城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解除原告蔡方益与被告世贸天地(北京)国际皮革城市场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北京国际皮革城服装市场摊位租赁合同》;二、被告世贸天地(北京)国际皮革城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方益返还第二季度租金二万元;三、被告世贸天地(北京)国际皮革城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实际返还第二季度租金二万元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蔡方益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蔡方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档信息,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均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蔡方益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52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