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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恢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495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嘉鸿工艺品有限公司、盱眙县马坝镇苏菲亚婚纱尊爵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嘉鸿工艺品有限公司,盱眙县马坝镇苏菲亚婚纱尊爵馆,盱眙源达供水服务部,盱眙罗亚婚纱尊爵馆,司金龙,于群,于亚,尤海文,张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恢49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金源北路1号电信大楼裙楼。法定代表人:丁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嘉鸿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葵花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司金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盱眙县马坝镇苏菲亚婚纱尊爵馆,住所地盱眙县马坝镇镇南路。经营者:于亚。被执行人:盱眙源达供水服务部,住所地盱眙县马坝镇镇南路52号。经营者:张洪斌。被执行人:盱眙罗亚婚纱尊爵馆,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五墩西路。经营者:于群。被执行人:司金龙,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于群,女,1977年5月15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于亚,女,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尤海文,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洪斌,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嘉鸿工艺品有限公司、盱眙县马坝镇苏菲亚婚纱尊爵馆、盱眙源达供水服务部、盱眙罗亚婚纱尊爵馆、司金龙、于群、于亚、尤海文、张洪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执恢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逸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