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东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东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彦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东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东,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东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6)川0823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东瑞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东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剑阁县房产(建筑面积306.05㎡)、土地84000㎡已设定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因该财产涉及住户搬迁和其他遗留问题尚需协商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销对该案的本次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823执5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兵剑审判员 蒲玉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明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