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贵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3733号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东。法定代表人:杨锐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古艳鸣,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刘贵,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百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