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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秀荣与鼓楼区丽婷美容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荣,鼓楼区丽婷美容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2民初1497号原告:孙秀荣,女,汉族,住本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徐州市云龙区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鼓楼区丽婷美容院,住所地徐州市。经营者:孟凡欣。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昂,该美容院员工。原告孙秀荣与被告鼓楼区丽婷美容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秀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被告鼓楼区丽婷美容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秀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剩余的美容卡费用119012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美容消费,以预付款形式购买多种美容卡208180元,现因原告要到海南居住,剩余119012元经多次交涉被告不退还。鼓楼区丽婷美容院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被告之间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以搬迁外地为由要求解除服务合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要求与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台账明细与被告提供的顾客消费单,可以证明原告以预付款形式购买的美容项目服务存在尚未消费的部分。本院认为,原、被告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基于其搬迁外地或不满意被告更换新技师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退回未消费服务费用,但就上述理由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进行了约定,或被告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该服务合同没有法定解除理由,且被告亦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孙秀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亮人民陪审员  孙 媛人民陪审员  范庆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