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长民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长民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038号罪犯王长民,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惠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长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交3000元),责令退赔赃款共计人民币1811000元返还各被害人(已退赔119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长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12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王长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长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十二月至二0一七年八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396分,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王长民考核期内月均入帐超500元,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长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该犯尚未退赔的数额巨大,此次减刑执行财产性判项不积极,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长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秋 英审判员 戴 景 彤审判员 詹 跃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