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相景超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景超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1刑初466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相景超,男,汉族,1992年9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农民,初中文化,住涡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孙富强,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胡继勇,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7)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相景超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李某1、张某2、李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出庭支持公诉。四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高某,被告人相景超及其辩护人孙富强、胡继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9日16时许,被害人张某2驾车载着李某2夫妇途经涡阳县丹城镇东相楼行政村东相楼自然村庄内水泥路时,与该村村民相某6开车相遇,因道路狭窄不能通过,相某6停车与被告人相景超等人打招呼后掉头驶离,而相景超要求李某2倒车时引发争执,后相景超对李某2进行殴打,相景超的父亲相某1到现场后,以李某2酒驾撞人为由对张某2进行殴打,并躺在车前面不让张某2驾车离开。李某2、张某2的亲友李某1、张某1闻讯赶到现场后,相某1等人又与李某1发生厮打,张某1在拉架时,相景超持菜刀将张某1背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张某2、李某2、李某1、张某1四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同时相景超等人对张某2驾驶的车辆踢打,经评估车辆损失为1379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相景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相景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是:相景超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9日16时许,被害人张某2驾车载着李某2夫妇经涡阳县丹城镇东某楼自然村庄内水泥路时,与该村村民相某6开车相遇,因道路狭窄不能通过,相某6停车与被告人相景超等人打招呼后掉头驶离,期间相景超与李某2因倒车之事引发争执并相互推搡,相景超将李某2打伤。随后相景超的父亲相某1到达现场,与李某2、张某2发生争执将张某2打伤,并以李某2驾车撞人为由躺在车前面不让张某2驾车离开。李某2、张某2的亲友李某1、张某1闻讯赶到现场后,李某1与相某1等人发生厮打。张某1在拉架时,相景超持菜刀将张某1背部砍伤。经鉴定,张某2、李某2、李某1、张某1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期间,相景超等人对张某2驾驶的车辆踢打,经评估车辆损失为1379元。案发后,相景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四万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证明案发现场情况。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李某2、张某2、张某1、李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载明相景超、张某1、张某2、李某1、李某2身份情况。4、到案经过载明相景超于2017年3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5、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收条载明相景超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张某2、张某1、李某1调解情况。6、证人张某3的证言:2017年1月29日15时许,其在东相楼村水泥路口看到同村李某2(东东)在打电话。其劝他们别吵架。张某5扶着李某2上车后,有人向车里踹。其让李某2开车走时,发现车前面坐着一个老头不让他走且说已报110。一会,李某1和张某1驾驶一辆面包车到达现场。不知道李某1和张某1跟那个老头说的什么,李某1向那老头身上踢一脚。旁边的人就打李某1。张某1去拉架,被几个人围着。期间,一个穿白色毛衣的年轻男子急忙向北边东巷子内走。7、证人刘某的证言:在东某村南边水泥路上,其看到相某1与丹城街上黄头发的男子(李某2)打架,相互用拳打对方。后相某1向车前面一睡。一会,从北边来了一辆车,从车上下来了两个年轻人,其中一个人到了现场向相某1身上踢一脚,周边的几个人就打起来了。相景超从北边拿一把菜刀到现场后把一个人砍伤。8、证人张某4的证言:2017年1月29日15时许,其父亲张某3带着其到东某楼相亲时,看到二三个人打一个男子。听其父亲说被打的李某2。其父亲去拉架。李某2打电话报警。东某楼庄上的许多人也在拉架。在旁边的人劝说下,李某2和他妻子向车上走,车还没开,一个50多岁的男子坐在李某2车前面路上不让他们走。一会,李某1和张某1到了现场与坐在车前面的男子协调。不知怎么回事又乱起来了,五六个人把李某1摁在地上拳打脚踢。张某1也被几个人围着推搡。此时,其听旁边的人喊“拿刀了”。一个穿白色毛衣的男子拿一把菜刀向张某1背后砍一刀。9、证人董某1的证言:2017年1月29日15时许,其从亲戚家回到东某楼时看到一辆汽车停在南北水泥路上,因听到他们吵架,其问车上一个染黄头的年轻是哪里的,他说,“我是丹城的,你能咋的我”。其就让他家属把他拉上车。他们正准备走时,相某1睡在车前面不让走。后从丹城集来了两个年轻人又打了起来。其看到一个男子把衣服脱掉了,背上有刀伤。开车的司机嘴上烂了。10、证人相某2、相某3的证言:2017年1月29日16时许,东某楼村水泥路上停了一辆黄色汽车,相某1坐在车前面。丹城街上的李某2坐在车后排。11、证人张某5的证言:2017年年初二15时许,李某2让张某2开车去石弓接其夫妇及两个孩子。张某2接其回丹城经东某楼村自南向北行驶时,北边来了一个白色奥迪车,奥迪车旁边的三个人示意让其倒车。因路太窄李某2打开车窗户就倒车问题与对面三个人发生争执。李某2下车被三个人打。张某2与其下车拉架,相景超拉着李某2头发打李某2。李某2打110报警。后一个叫相某1的中年人躺在其车前面,说李某2开车撞了他。张某2说是他开的车,相某1就打张某2,把张某2嘴角打出血。其把李某2推上车后,相景超等人向车上踹。一会,其亲戚李某1和张某1到后,十多个人又把李某1按倒在地上打。张某1去拉架,相景超用菜刀把张某1背砍伤。李某1耳朵被打伤,李某2头上、脸上受伤。12、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7年1月29日下午,东某楼庄里水泥路上围了好多人,丹城街上一个人正与其村的人打架,一个穿白毛衣的年轻男子拿着刀砍伤丹城街上一个胖子,其把他手里的刀夺下后扔到旁边的菜园里。13、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7年1月29日16时许,在东某楼水泥路上,相某1在一辆车前面坐着,车周边围了好多人。一个人背上有个长口子刀伤。14、证人相某4的证言:2017年1月29日16时许,东某楼水泥路上围了好多人,相景超用菜刀向丹城街上的男子背部砍了一刀,其与王某1把相景超手里的菜刀夺下后扔到东边菜园子里。15、证人董某2的证言:农历2017年初二16时许,在东某楼水泥路南头停了几辆车,相景超在一辆黄色SUV车前与人吵架,相某1坐在车前面。一会,从北边来两个大高个年轻人,双方就吵起来。相景超向张某1身上打。16、证人秦某的证言:2017年农历年初二下午三四点钟,相某1坐在一辆汽车前面,拦着车不让走。一会,从北边开来一辆车,车上下来几个人,其中一个男子看到相某1在车前面坐着向相某1胸口上蹬了一下,相某1就起身与他打起来了,周边的人都一起打。17、证人相某5的证言:2017年年初二16时许,相景超与一个头发黄色男子打架,其去拉架时听到有人喊相某1被打倒。相某1躺在车前,相某1说被车撞了。18、证人相某1的证言:2017年1月29日下午,其与卷毛男子(李某2)互打,车上一个年轻男子骂其,其把他的嘴角打伤了。后丹城街上开车来的人踢打其,其与他相互打了起来。19、证人相某6的证言:2017年年初二下午,其驾驶一辆白色奥迪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一辆车由南向北驾驶,由于路窄其把车停下与相某10打招呼后调头离开。20、证人相某7的证言:2017年年初二15时许,其村南地水泥路上围许多人,因染着黄色头发男子与相某1儿子相景超打架之事,相某1向一个染着黄色头发的男子身上打,并说那个人撞到他了。另一个男子说是自己开的车,相某1把他嘴角打伤了。后相某1躺在车前面。一会,丹城街上来了两个人,一个男子问,“咋回事,是谁打的?”相某1说是他打的。那个男子向相某1腰上踢了一脚,李某1被相景超等人扳倒在地上,并向他身上拳打脚踢。后相景超到相某4家拿一把菜刀向另一个男子背上砍了一刀。21、证人相某8的证言:2017年年初二,相景超与其去烧纸,相景超与相某10走在前面,相某6开着一辆白色车,相景超与相某6打招呼时对面来了一辆广汽传祺越野车,两辆车都过不去了。那辆广汽车摁了三四声喇叭,相某6的车没动,那辆车的卷毛(李某2)从车后排打开窗户骂了一句,并让挪车。相景超就到那辆车跟前与卷毛(李某2)对骂,并相互打对方。其把相景超拉到一边,后卷毛下车。这时相某1过来了向卷毛(李某2)身上踹了一脚后被拉开了。相某1就坐在那辆车前面,相某10让卷毛(李某2)上车,相景超又踢了卷毛(李某2)几脚。开车的是相某10同学。后相某1、相景超打丹城后来的一个人,接着相景超又拿了一菜刀,其没有看到砍了谁。相景超跺了那辆车后面。22、证人相某9的证言:2017年1月29日16时许,其村里水泥路上停了一辆车,围了许多人,相某1躺在车前面。其让相某1走,相某1不走。一会,从丹城街上来了叫李某1和张某1两个人,李某1到现场问谁打的。相某1说是他打了。李某1就打相某1。后李某1被相景超等人摁倒在地,并拳打脚踢。后张某1被相景超砍伤。23、证人相某10的证言:2017年1月29日15时许,其与相景超、相某8准备与家族人去烧纸时,相某6开着一辆白色奥迪车从北向南走。其几人与相某6打招呼聊天时从南向北来一辆车,相某6的车过不去,相景超让那辆车倒车。相景超与李某2发生言语争执后,相景超到那辆车跟前要打李某2,李某2从车上下来后与相景超、相某8打了起来。其认出开车的驾驶员是其同学张某2,张某2让其把他们拉走。因相景超与李某2打架,接着相某1到后就用拳打李某2。其把李某2等人拉上车后,相某1就躺在车前不让车走。后丹城来了叫张某1和李某1两个人。李某1问是谁打的,相某1说是他打的。李某1走到相某1身边欲打相某1,其不知道有没有打。后李某1被相景超等人摁倒地上,并用拳头打李某1,后相景超用一把菜刀向张某1背上砍。相景超踢了后车门一脚。24、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7年1月29日16时许,其叔张新华给其说张某2在东某楼打架。一会,李某1接着其一起去了东某楼。其看到东某楼庄里停着一辆车,围着四五十人,一个老头(后听说叫相某1)在车头前靠着。张某2说相某1打的他。李某1情绪激动,骂了几句,后被周围的六七个人摁倒在地拳打脚踢。其正拉压着李某1的人时被砍了一刀。25、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7年1月29日16时许,其姑夫说张某2在东某楼和别人打架。其接着张某1到现场后看到车周边围几十个人,有个老头躺在车前面。其问谁打的,那老头说是他打的。其踢那老头还没踢到时被周围十个左右的人摁倒在地,并对其拳打脚踢。其起来后看到张某1背上有道刀伤,一个穿白衣的年轻人拿着刀向东边巷子里跑了。其右耳受伤,被缝了一针。26、被害人张某2陈述:2017年1月29日15时许,李某2打电话让其到石弓接他,其开着一辆广汽传祺汽车接李某2夫妇及两个小孩返回丹城经东某楼自南向北行驶时,对面停着一辆白色奥迪车。因路窄过不去,其鸣笛,对面的车没让,其向后倒车,李某2说别倒了,后面有辆车,其就把车停下来。三个年轻人看其车停下来就让其的车再向后倒。李某2说倒不过去,后面有辆车。一个穿白袄的年轻人与李某2因倒车发生争执,李某2刚打开车门,那三个年轻人就冲过去打李某2,其中一个是其同学相某10。其让相某10把他亲戚拉走,但另外两个人还是打李某2。这时,一个中年人骂着说李某2开车撞住他。其说车是其开的,相某1用拳把其嘴打流血了。相某2的父亲和另外几个人就去拉相某1。其给父亲张新华打电话说在东某楼挨打了。一会,李某1和张某1到了现场,李某1问谁打的,相某1说他打的。李某1正准备动手打相某1,周边的十几个人把李某1扳倒在地拳打脚踢。张某1去拉架时被穿白袄的人用刀砍伤背部。李某1的耳朵被打伤。其的车被踢踹。27、被害人李某2陈述:2017年1月29日16时许,张某2开车接其回丹城经东某楼从南向北行驶时,前方有一辆白色奥迪车向南行驶。一个叫相景超的年轻男子让其的车向倒,其说倒不过去了。为此,其与他发生争执。其下车后相景超与另外两个中年男子围着打其。张某2、张某3、相某2劝他们别打,他们三人还打其。其打110报警。张某2给他家打了电话。一会,李某1和张某1到了现场,李某1问谁打的,对方十几个人就把李某1摁倒在地打李某1。张某1去拉架,一个穿白袄的男子向张某1背上砍一刀。其的脸部有伤,后脑勺有肿包。李某1耳朵受伤、头骨有裂缝。期间,相景超还踹车门和车后。29、被告人相景超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景超因偶发矛盾与他人引起争执后随意殴打他人,并持凶器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相景超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相景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相景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孙良义审判员 李春杰审判员 刘 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利附相关法条: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