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执异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异议申请执行人李六与被执行人兰光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光清,李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异11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兰光清,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六,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六与被执行人兰光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兰光清对本院查封、拍卖其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某某路创发成的二间门面(房产证号0xxxxxx**号)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执行法院查封、拍卖其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某某路创发成的二间门面(房产证号0xxxxxx**号)系超标的查封、拍卖,是违法执行行为。事实和���由: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同意扩大贷款的情况下仍承诺以被查封的房屋年租金8.28万元履行义务,现第一期8.28万元租金已经交付法院执行到位。如果执行仅20余万元的标的而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价值173万元的两间黄金铺面,明显属于超标的执行;2.原判决错误,异议人正在申诉中,如果依据错误的判决执行,势必会导致重复执行;3.执行法院作出的(2013)永冷执字第464-3号(查封)、(2013)永冷执字第464-4号(拍卖)、(2013)永冷执字第464号(终结)执行裁定书均没有送达被执行人兰光清。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兰光清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某某路创发城的二间门面(房产证号0xxxxxx**号)已抵押在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90万元,该房屋2016年的市场评估价为173.02万元。被执行人兰光清认为本院查封、拍卖上述房产超出了执行标的,曾向本院���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湘1103执异2号执行裁定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兰光清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某某创发城门面二间(房产证号0xxxxxx**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程序合法。异议人兰光清认为本院超标的执行的观点不成立,因该标的物登记在一个产权证下,是一个整体,且该标的物尚有其它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没有严重超标的执行”,并裁定驳回了异议人兰光清的异议。兰光清不服该裁定,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2017年3月15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11执复29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兰光清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17)湘1103执异2号执行裁定。2017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兰光清向本院执行标的款专户交款7.28万元。本院认���,被执行人兰光清认为本院查封、拍卖其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某某创发城门面二间(房产证号0xxxxxx**号)属于超标的查封、拍卖的异议已经人民法院审查并驳回其异议,被执行人兰光清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属于重复异议。兰光清提出已经支付了部分执行款,本院认为,异议人没有全部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应驳回被执行人兰光清的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兰光清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刘爱华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