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1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郎溪县盛元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郎溪县盛元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886号申请人: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青,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郎溪县盛元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徐飞。申请人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郎溪县盛元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丰汇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郎溪县盛元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和房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2450000元。申请人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在2450000元范围内,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郎溪县盛元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1、冻结郎溪县盛元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号为40×××14,冻结期限为一年;2、查封郎溪县盛元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郎溪县建平镇郎川大道与建平大道交叉口徽商彩虹城7幢101号-103号、105号-112号11套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7)郎溪县不动产权第0001622号-第000163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申请延长期限,需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大财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人民陪审员  俞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墨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