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继强、杨昌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继强,杨昌武,陈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71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继强,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杨昌武,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陈莺,女,汉族,1980年7月2日出生,住广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张继强服饰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者:张继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继强、杨昌武、陈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张继强服饰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36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张继强服饰经营部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琼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