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路克、石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克,石飞,刘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2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克,女,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飞,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娟,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尉,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路克、石飞因与被上诉人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路克、石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路克、石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路克、石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30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上诉人路克、石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亮审 判 员 周甜甜代理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