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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丽娟与孟军涛、郝盼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娟,孟军涛,郝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635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娟,女,汉族,1974年7月出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孟军涛,男,汉族,1977年8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郝盼盼,女,汉族,1986年11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杨丽娟与孟军涛、郝盼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