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丽娟与孟军涛、郝盼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娟,孟军涛,郝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635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娟,女,汉族,1974年7月出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孟军涛,男,汉族,1977年8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郝盼盼,女,汉族,1986年11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杨丽娟与孟军涛、郝盼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