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民终4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廖华、刘顺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华,刘顺山,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4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华,男,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顺山,男,汉族,现年45岁,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顺山,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廖华与被上诉人刘顺山、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廖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雪奎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郑志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军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