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晏行东与蒋明所、余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行东,蒋明所,余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2458号原告:晏行东,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蒋明所,男,汉族,1979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余成林,女,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晏行东诉被告蒋明所、余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晏行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晏行东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晏行东负担。审判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大胜附件: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款原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