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2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晏行东与蒋明所、余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行东,蒋明所,余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2458号原告:晏行东,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蒋明所,男,汉族,1979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余成林,女,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晏行东诉被告蒋明所、余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晏行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晏行东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晏行东负担。审判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大胜附件: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款原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