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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蔡富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富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5刑初77号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富贵,男,1983年9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崇仁县。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月9日被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于2009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被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乐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富贵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富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蔡富贵窜至乐安县鳌溪镇财苑路上坡处,看到被害人曾某家中院子里停放一辆白色建设牌女式摩托车,便起盗窃之意,将该摩托车推至离民房不远处,利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剪刀将摩托车的钥匙线剪断后,搭线将摩托车发动骑走。被告人蔡富贵将摩托车以1000元人民币卖给“胖子”,并将赃款挥霍一空。经乐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据以指控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一辆建设牌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被告人蔡富贵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富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蔡富贵在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富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蔡富贵路过乐安县鳌溪镇财苑路上坡处,看到被害人曾某家中院子里停放一辆白色建设牌女式摩托车,便起盗窃之意,将该摩托车推至离民房不远处,利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剪刀将摩托车的钥匙线剪断后,搭线将摩托车发动骑走。被告人蔡富贵将摩托车以人民币1000元卖掉,并将赃款挥霍一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富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江西省赣江监狱狱政管理科出具的证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刑二终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乐安县公安局乐公(敖)决字[2017]02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安县公安局乐公(敖)强戒决字[2017]001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认字[2017]12号关于一辆建设牌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盗窃现场照片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被告人蔡富贵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截图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富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蔡富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但其在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富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 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晏 城书 记 员  曾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