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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亚东与于志岗、吴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东,于志岗,吴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2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李亚东,男,198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城关镇新建路东段***号。被执行人于志岗,男,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邸阁乡张斗庄村。被执行人吴红艳,女,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邸阁乡张斗庄村。本院执行李亚东申请执行于志岗、吴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于志岗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向永审判员  徐向阳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