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执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夏秀权与陈仕彬、孙义秀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秀权,陈仕彬,孙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保121号申请人:夏秀权,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仕彬,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义秀,女,1972年2月出生,汉族。夏秀权与陈仕彬、孙义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夏秀权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陈仕彬、孙义秀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已保全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248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殿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