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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恢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耿方宝、耿方堂与钱秀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方宝,耿方堂,钱秀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324号申请执行人耿方宝,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耿方堂,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钱秀江,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方宝、耿方堂与被执行人钱秀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钱秀江与申请执行人耿方宝、耿方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钱秀江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俊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