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恢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耿方宝、耿方堂与钱秀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方宝,耿方堂,钱秀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324号申请执行人耿方宝,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耿方堂,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钱秀江,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方宝、耿方堂与被执行人钱秀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钱秀江与申请执行人耿方宝、耿方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钱秀江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俊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