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民终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年根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年根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346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年根,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上诉人张年根因与河北永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3民初2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年根诉称:1、依法判令撤销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3民初2050号民事裁定;2、依法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1、2017年5月26日上诉人将民事起诉状递交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到2017年9月10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才将不予立案裁定邮寄给上诉人,并且裁定书的日期为2017年7月26日,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2、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3民初2050号民事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三条规定。邢台市城乡规划局、邢台市桥西区政府已经明确将上诉人的土地及房屋划出规划和收储范围,不再作为建设开发用地,被上诉人在明知无权使用上诉人所占用的土地的情况下,用挖掘机将上诉人该地块土地挖掘成地槽,进行房地产开发,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所有权;3、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案件受理条件,应对上诉人诉讼请求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经查,2013年8月1日邢台市桥西区政府作出邢西政决补字(2013)第38号《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张东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已经送达。上诉人张年根对征收决定不服,后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邢台市人民政府作出邢复决字(2013)85号决定书,维持该征收决定。后上诉人张年根不服复议决定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桥西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经过一、二审审理,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邢行终字第132号终审行政判决,维持了驳回张年根诉讼请求的(2014)沙行初字第22号一审行政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年根依据其持有的邢市集建(1989)字第130503332-3015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主张被起诉人的建设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地块已于2013年经邢台市桥西区政府批准征收。上诉人土地被征收后,上诉人原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已经丧失,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已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因此,上诉人张年根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南国江审 判 员 郭兵刚审 判 员 温立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尹振庆书 记 员 尚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