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周九军、湖北和谐药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九军,湖北和谐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821号申请执行人周九军,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湖北和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2栋4层2、3号。法定代表人何谐。申请执行人周九军与被执行人湖北和谐药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九军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执行标的为613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61396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军审判员 张长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