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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5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寅与许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寅,许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5437号原告:陈寅。被告:许莉平。原告陈寅与被告许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寅以被告已主动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寅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延文书 记 员  刘玲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