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5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寅与许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寅,许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5437号原告:陈寅。被告:许莉平。原告陈寅与被告许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寅以被告已主动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寅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延文书 记 员 刘玲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