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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福建省中煌立体文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福建省中煌立体文化有限公司,三明康福彩印有限公司,李光明,宋建军,李博,李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633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高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珠,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省中煌立体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李光明。被申请人:三明康福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宋建军。被申请人:李光明,男,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宋建军,女,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李博,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李玫,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中煌立体文化有限公司、三明康福彩印有限公司、李光明、宋建军、李博、李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中煌立体文化有限公司、三明康福彩印有限公司、李光明、宋建军、李博、李玫金银行存款71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中煌立体文化有限公司、三明康福彩印有限公司、李光明、宋建军、李博、李玫银行存款71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田加溁书 记 员  邓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