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黄绍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绍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586号被执行人:黄绍锡,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黄绍锡危险驾驶罪一案中,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黄绍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按本院(2016)皖042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履行以下义务:支付罚金人民币5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黄绍锡一直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绍锡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吴 欣审判员 吴长娥审判员 姚家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