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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财保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迁西县福中货运联合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迁西县福中货运联合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财保5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广忠,男,1981年10月27日生,住所地黄骅市。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沧骅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南大港一分区小辛庄大队(汽修厂院内),组织机构代码06812862-5。负责人:刘兴绪,职务经理。被申请人:迁西县福中货运联合车队,地址迁西县三屯营镇南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666558350E。负责人徐建中,职务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广忠、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沧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迁西县福中货运联合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7)冀0207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查封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沧骅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冀J×××××”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及“冀J×××××”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期限两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广忠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滕广忠、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沧骅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冀J×××××”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冀J×××××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滕广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占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