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赵波、刘女真等与湖南宜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湖南宜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华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兴和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执异41号异议人(案外人)赵波,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异议人(案外人)刘女真,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白沙路2号。负责人文爱华,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负责人岳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宜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南路宜连高速管理中心。被执行人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80号信都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粟世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文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华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车公庙大庆大厦1408室。被执行人四川兴和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路5号。被执行人孙涛,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湖南宜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华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兴和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孙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湘高法执字第13-11号执行裁定、(2014)湘高法执字第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赵波、刘女真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赵波、刘女真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赵波、刘女真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波、刘女真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正怀审 判 员 周小辉审 判 员 方湘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邓茹一书 记 员 刘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