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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申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永城市永阳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永城市永阳置业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永城市永阳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永城市永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23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永城市永阳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永兴路永阳花苑院内。负责人:孙玉堂,该业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城市永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街永阳花苑*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尧川,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永城市永阳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永阳业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永城市永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阳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民终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永阳业委会申请再审称,涉案幼儿园房屋所有权虽然登记在永阳公司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人应为全体业主共有,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永阳公司在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显示小区配套有幼儿园设施,但该公司售房时幼儿园建筑面积并未计入商品房公摊面积,售房合同中也未约定幼儿园归业主共有,且2010年7月27日永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已经颁发永房权证东城区字第××号房屋权属证书,确认涉案幼儿园的所有权人为永阳公司,故生效判决驳回永阳业委会的诉讼请求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永城市永阳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戚寒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