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正秋、陈欢欢等与湖北和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秋,陈欢欢,湖北和建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2406号原告:陈正秋,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陈欢欢,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平,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和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艳秋,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行。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号。负责人:陈国平,该支行行长。原告陈正秋、陈欢欢与被告湖北和建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陈正秋、陈欢欢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正秋、陈欢欢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正秋、陈欢欢撤诉。案件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计2530元,由陈正秋、陈欢欢负担。审判员 李学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