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6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6540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海门市黄海电动工具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海门市黄海电动工具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6540号原告: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7271976X2),营业场所海门市海门镇南海东路768号光伸中小企业园5幢5-3室。负责人:郭闽武。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陈琴,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门市黄海电动工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422927T),住所地海门市刘浩三甲村八组。法定代表人:刘勇。原告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被告海门市黄海电动工具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于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刘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也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