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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学宁申请执行陈建、李世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宁,陈建,李世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260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宁,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8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陈建,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1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李世秀,女,汉族,生于1959年5月1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李学宁与陈建、李世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陈建、李世秀名下分别登记有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西山路、遂宁市船山区慈航路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建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西山路房屋,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世秀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慈航路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