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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赖云辉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云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2刑更446号 罪犯赖云辉,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南溪县。1993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2月28日被假释,1998年4月27日刑满。现在怀化监狱服刑。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10)浙甬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赖云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赖云辉的同案被告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浙刑二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浙刑执字第110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赖云辉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31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6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8月19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赖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赖云辉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云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7次,余228.5分。该犯2016年因与他人争吵推拉被扣考核分1分,在监狱内月均消费约434.9元,本次缴纳罚没款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赖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因该犯系再犯及涉毒重刑犯,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危险性大,且有违反监规行为,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赖云辉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凡田 审判员 付元成 审判员 向淑莉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红星 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