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某申请执行与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被执行人: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某申请人孙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26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6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长阁执行员 :王书刚执行员 : 章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冠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