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执3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与黄某1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黄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353号之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南园路69号香格里拉花园5号楼负1-16,1-17号,组织机构代码90870217-6。负责人李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某1,2006年10月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骆某某(系黄某1之母),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某1其他执行一案,本院(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某1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1在继承黄某2(已死亡)遗产范围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借款本息共计2067909.42元和诉讼费。现本案经过对黄某2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进行处置,已经执行到位1924349元。经本院“四查”未发现黄建平(已死亡)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渝0119执35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李晓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彦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