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朱丽琼、李永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1407号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向建新。朱丽琼,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金田村。李永良,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金田村。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朱丽琼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行非审字第91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提出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行非审字第91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