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民初1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祁东县川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祁东县川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罗爱庭,罗平娥,罗云峰,罗有丽,罗光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1217号之一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阳南路2号崇业商业广场C栋。 负责人:谭婧,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振华,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该分行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该分行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告:祁东县川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曙光村八组(祁丰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光宗。 被告: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白云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唐治平。 被告:罗爱庭,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罗平娥,女,1956年8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罗云峰,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罗有丽,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罗光宗,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诉被告祁东县川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罗爱庭、罗平娥、罗云峰、罗有丽、罗光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9月5日受理祁东县川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 科 审 判 员 刘明敬 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谭雅之 校对人:谭雅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