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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20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志强、何德顺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强,何德顺,张淑玲,陈志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200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德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玲(曾用名;张志解)。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开明,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雄。上诉人陈志强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05民初2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何德顺、张淑玲夫妇在(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1179号案判令本人单独退租返还下渡东约2巷4号(据称在2014年由2巷2号门牌××,而无论从生效的(2016)粤0105民初4604号案或者是9941号案中,都查明:在1992年,何德顺、张淑玲通过公证赠与面积为188.88平方米的下渡东约2巷4号房屋给陈志强、陈志雄兄弟俩,兄弟俩可以无偿使用该房屋。现何德顺、张淑玲编造故事,把归还下渡东约2巷4号的事归责于陈志强1人,明显侵害了陈志强本人的利益。陈志雄本人也在庭上承认其有一半的权利和义务,何德顺、张淑玲及代理人没有到庭。综上,何德顺、张淑玲只起诉上诉人返还下渡东约2巷2号(据称现门牌××巷4号,于2014年)于法无据,必须起诉陈志雄共同返还下渡东约2巷2号(据称门牌××巷4号),才符合起诉主体对象的适格规定,其行为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利益。因此,上诉人要求何德顺、张淑玲必须起诉陈志雄共同返还共同所无偿使用的赠与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原审起诉要求何德顺、张淑玲必须起诉陈志雄共同返还下渡东约2巷4号房屋(原据称是2巷2号),但何德顺、张淑玲对此是否起诉,应由其自行行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晓航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谭健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汝华叶永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