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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胡新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新静,女,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通辽市利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新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彦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新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胡新静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号小型轿车,沿开鲁县开鲁镇辽河大街自西向东行驶,行至中国移动公司开鲁分公司北侧躲避行人变更车道时,与同向李婧驾驶的×××号轿车相刮碰,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开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新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婧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新静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4.6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胡新静赔偿被害方损失13921.00元,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新静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损害赔偿凭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证人郭某、李某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新静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新静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胡新静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新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金龙审 判 员  杜凤祥人民陪审员  包连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颖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