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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3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岳阳亚泰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亚泰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3民初528号原告:岳阳亚泰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欣园西路。被告:张燕,女,1989年5月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原告岳阳亚泰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燕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找不能确定被告的下落,而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公告费导致相关文书不能送达。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公告费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原告未交纳公告费的行为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审 判 长  何文华审 判 员  甘 静人民陪审员  方孝良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令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