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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吴世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吴世炉,吴世意,魏朝思,舒策住,包翁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665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7438121X,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188号。负责人姚伟林。被执行人吴世炉,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吴世意,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魏朝思,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舒策住,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包翁彩,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与吴世炉、吴世意、魏朝思、舒策住、包翁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吴世炉、吴世意、魏朝思、舒策住、包翁彩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吴世炉、吴世意、魏朝思、舒策住、包翁彩下落进行调查,除另案已处置了被执行人舒策住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拍卖成交价50126元)、被执行人魏朝思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拍卖成交价41900元)、被执行人吴世妒炉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拍卖成交价46900元)、被执行人吴世意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拍卖成交价643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吴世炉、吴世意、魏朝思、舒策住、包翁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魏朝思已另案司法拘留,其余四被执行人随传随到。执行中,被执行人就(2017)浙0122执664-667号共4件执行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计划。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630965.4元及利息6309.66元和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计算的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5104元、财产保全费3724元、律师代理费3500元、执行费8808元;现已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5104元、财产保全费3724元、执行费8808元。本院已将五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吴世炉、吴世意、魏朝思、舒策住、包翁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