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道立与徐州科瑞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立,徐州科瑞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武建议,李超玲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2687号原告:刘道立,男,194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珍(刘道立之弟),男,1962年8月4日,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徐州科瑞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庆云北路2#。法定代表人:武建议,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武建议,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第三人:李超玲,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立诉被告徐州科瑞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武建议、李超玲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道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科瑞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武建议、李超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道立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道立撤回对被告徐州科瑞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武建议、李超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林佳锟人民陪审员 范庆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裴小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