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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道立与徐州科瑞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立,徐州科瑞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武建议,李超玲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2687号原告:刘道立,男,194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珍(刘道立之弟),男,1962年8月4日,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徐州科瑞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庆云北路2#。法定代表人:武建议,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武建议,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第三人:李超玲,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立诉被告徐州科瑞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武建议、李超玲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道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科瑞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武建议、李超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道立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道立撤回对被告徐州科瑞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武建议、李超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林佳锟人民陪审员  范庆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裴小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