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丹申请执行杨启慧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杨启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374-2号申请执行人:刘丹,女,生于1984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杨启慧,女,生于1979年7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刘丹与杨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杨启慧名下汽车一辆,并冻结其在他人处的投资款40万元,另案已查封杨启慧与文榕所有的房产一套,因投资款现无法提出,房产所有权亦有争议,均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杨丹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林 兵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