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4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佩仪、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佩仪,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4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佩仪,女,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陈嘉敏、梁传安,均系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88号东兴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陈亮,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晓萍,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黄佩仪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以下简称“三汽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黄佩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第三公共汽车公司返还43912.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8元,由黄佩仪负担。黄佩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交来本院。判后,黄佩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2、依法驳回三汽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黄佩仪无须向三汽公司返还其垫付费用的60%,即43912.66元;3、依法判令三汽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费用。主要理由:一、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未充分考虑案发客观实际情况,错误认定黄佩仪的自我过错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并错误分配本案的赔偿责任。三汽公司司机事发雨天行驶期间在加速的过程中刹车,导致黄佩仪从后车厢摔落到前车厢,造成黄佩仪严重受伤,三汽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主要责任。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l民终15517号民事判决错误维持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黄佩仪已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三、原审法院错误依据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5517号民事判决,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的依据,错误认定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分配并支持三汽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纠正。黄佩仪无需向三汽公司返还其垫付的医药费用。四、黄佩仪受伤严重,对其本人及其家庭日后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黄佩仪保留进一步追究三汽公司赔偿责任的权利。三汽公司司机的不当驾驶行为,对黄佩仪造成了十级伤残的严重伤害。黄佩仪受伤后已经三次住院,但至今没有恢复。根据术后拍片及医嘱,黄佩仪现为腰椎不稳,并伴发退行××变,需要定期复诊治疗并服用药物。如今,黄佩仪仍需要依靠护具才能行走,身体上的疼痛导致其无法正常坐立、行走、睡觉,更谈不上继续工作。家中的生活及工作重担只能由黄佩仪丈夫一人承担。黄佩仪因本案事故而造成的损害,对黄佩仪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三汽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黄佩仪与三汽公司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对黄佩仪在车辆运行过程中摔倒受伤的损害责任承担比例问题,在前一案件的生效判决,即本院(2016)粤01民终15517号民事判决中,已确定黄佩仪自行承担60%的责任,三汽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黄佩仪虽然称已对(2016)粤01民终15517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但上述判决未被再审程序依法改判前,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故本案原审判决仍按上述责任赔偿比例,处理三汽公司为黄佩仪垫付第一次住院相关费用正确。黄佩仪上诉主张无需向三汽公司返还其垫付的医药费用,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黄佩仪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黄佩仪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8元,由黄佩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嘉璘审判员 杨玉芬审判员 苏韵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翠影书记员 汤燕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