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胜利诉付晓磊、丁晓营、陈志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利,付晓磊,丁晓营,陈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3353号申请执行人:杨胜利,男,汉族。被执行人:付晓磊,男,汉族。被执行人:丁晓营,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志浩,男,汉族。杨胜利诉付晓磊、丁晓营、陈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7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晓磊、丁晓营、陈志浩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培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