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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宓配洋与刘自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宓配洋,刘自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631号原告:宓配洋,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刘自佳,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宓配洋诉被告刘自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自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宓配洋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袁 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梦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