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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7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王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782执7613号本院在执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王德宝、王碧芳、骆明勤、吴菊仙、王竣(2015)金义商初字第0730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王德宝、王碧芳、骆明勤、吴菊仙、王竣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德宝、王碧芳、骆明勤、吴菊仙、王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