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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欧志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刑初26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志文,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志文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志文于2017年8月14日6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康复路密云二中南门西侧人行道处,盗窃贾x停放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2360元,现已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志文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欧志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志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志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单青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方方书 记 员 尹丹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