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4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南昌六宝鑫胜投资管理中心与江西九龙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六宝鑫胜投资管理中心,江西九龙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4342号原告:南昌六宝鑫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与春晖路交汇处南昌国际金融大夏A商业金融、办公塔楼-A2607室,注册号:360125310000642。法定代表人:田绍龙。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20507032。被告:江西九龙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住所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九龙湖景区,注册号:361028210002363。法定代表人:何星灯。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六宝鑫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江西九龙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六宝鑫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九龙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九龙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江西九龙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国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