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立超与被执行人XX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立超,XX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田立超,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鸡东县。被执行人XX峰,男,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1)州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田立超与被执行人XX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恢复(2011)州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已书面提供给法院)并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一次性给付被执行人煤款180,000.00元,剩余款18,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2884元,案件受理费2139元由被执行人XX峰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肇州县人民法院(2011)州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超 百度搜索“”